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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獲警監會通過的投訴個案的統計資料
投訴數字
指控性質
調查報告的數字
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
調查結果及證明屬實的比率
就調查結果採取的跟進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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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程序和守則的改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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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程序和守則的改善建議
 
4.15 在二零零四年內,警監會提出多項改善警務程序的建議,以下是一些較為重要的項目︰
 
 
(a)

警方在審議一份關於一名警務人員沒有按要求出示委任證的投訴調查報告時,表示被投訴人當時身穿制服,警員編號清楚顯示在肩章上,應視為已經充分表明其警務人員身分,因此無須按要求出示委任證。此外,警方的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曾向投訴警察課所有分區辦事處發出指令,說明穿著制服的警務人員無須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不過,警監會留意到,這項指令與一宗法庭判案內的法官意見不符。該法官認為當值的警務人員不論身穿制服與否,市民都有權要求他們出示委任證以證明身分。警監會因此要求警方就此事徵詢法律意見。

警方按警監會的要求,就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須否應市民要求出示委任證一事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所得的意見指「證明某人根據《警隊條例》 ( 第 232 章 ) 獲委任為警務人員的是委任證而不是制服」。根據這項法律意見,警方同意,在一般情況下,身穿制服的警務人員應按市民的要求出示委任證。《警察通例》的相關章節已相應修訂,以反映警方在這方面的新立場。
 
(b)

警監會在審議一宗因使用鐳射槍而起的投訴時,發現前線警務人員和一間隧道營辦商的職員對於他們在隧道營辦範圍內執行交通法例的權力有不同的理解;而投訴警察課的調查亦顯示警方沒有妥善地詳盡記錄警方在隧道營辦範圍內執行交通法例的政策。警監會要求警方研究此事,並考慮矯正這個情況的措施。

警方其後通知警監會,表示曾與運輸署和隧道營辦商的代表開會,以澄清各方在隧道營辦範圍內執行交通法例的職責。此外,警方亦知會警監會,警方已制定在隧道營辦範圍內執行交通法例的指引,供各分區交通單位遵守。

 
(c)

一名投訴人要求覆檢他有關「疏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投訴,同時另行提出一項「行為不檢」的新指控。負責覆檢這宗個案的投訴警察課人員以為新投訴或會含有與覆檢個案有關的新資料,所以一直擱置覆檢工作,直至新投訴有結果為止。新投訴由另一名投訴警察課人員處理。由於兩名人員之間的誤會,覆檢調查在新投訴通過近四個月後才展開。為改善這個情況,警監會要求投訴警察課訂明規則,規定在收到覆檢要求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須向警監會提交中期報告。如覆檢調查尚在進行中,而情況又適合,則須每隔六個月再行提交中期報告。

上述建議獲投訴警察課接納,《投訴警察課手冊》內已加入新條文,說明須每六個月一次向警監會提交覆檢個案的中期報告,直至調查結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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