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投訴人要求覆檢他有關「疏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投訴,同時另行提出一項「行為不檢」的新指控。負責覆檢這宗個案的投訴警察課人員以為新投訴或會含有與覆檢個案有關的新資料,所以一直擱置覆檢工作,直至新投訴有結果為止。新投訴由另一名投訴警察課人員處理。由於兩名人員之間的誤會,覆檢調查在新投訴通過近四個月後才展開。為改善這個情況,警監會要求投訴警察課訂明規則,規定在收到覆檢要求當日起計的六個月內須向警監會提交中期報告。如覆檢調查尚在進行中,而情況又適合,則須每隔六個月再行提交中期報告。
上述建議獲投訴警察課接納,《投訴警察課手冊》內已加入新條文,說明須每六個月一次向警監會提交覆檢個案的中期報告,直至調查結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