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诉 警 方 独 立 监 察 委 员 会 ( 警 监 会 ) 与 投 诉 警 察 课 于 今 天 举 行 的 联 席 会 议 上 , 讨 论 并 通 过 了 投 诉 警 察 课 就 跌 枪 事 件 的 调 查 报 告 。
这 宗 投 诉 缘 于 二 零 零 七 年 二 月 某 日 , 行 政 长 官 曾 荫 权 以 行 政 长 官 候 选 人 身 份 , 前 往 某 区 会 见 选 举 界 别 选 委 , 警 方 处 理 试 图 接 近 行 政 长 官 的 示 威 者 , 在 推 撞 期 间 , 有 一 支 警 枪 、 一 个 子 弹 盒 、 及 数 发 子 弹 跌 落 地 面 。
其 后 , 投 诉 警 察 课 接 到 一 名 当 时 在 场 示 威 者 的 投 诉 , 指 跌 枪 的 要 员 保 护 组 一 名 署 理 总 督 察 ( 被 投 诉 人 1 ) 疏 忽 职 守 , 未 有 妥 善 牢 置 及 保 管 他 的 佩 枪 , 致 令 手 枪 跌 在 地 上 。 投 诉 人 声 称 手 枪 跌 落 地 上 之 后 , 枪 口 是 指 向 他 和 其 他 市 民 , 令 他 受 惊 。
该 课 随 即 展 开 调 查 , 并 于 六 月 中 旬 完 成 调 查 工 作 , 把 调 查 报 告 和 该 课 的 相 关 档 案 递 交 警 监 会 审 核 。
投 诉 警 察 课 六 月 提 交 的 调 查 报 告
投 诉 警 察 课 提 交 的 该 份 调 查 报 告 指 出 , 被 投 诉 人 1 否 认 指 控 , 指 他 已 严 格 遵 照 要 员 保 护 组 有 关 佩 带 各 莱 克 ( Glock ) 半 自 动 手 枪 的 内 部 指 引 。 他 表 示 , 不 知 道 手 枪 如 何 跌 在 地 上 , 认 为 事 件 纯 属 意 外 。
事 发 后 当 天 下 午 , 要 员 保 护 组 人 员 曾 仔 细 检 查 被 投 诉 人 1 的 枪 袋 和 腰 带 , 包 括 反 覆 拔 出 和 放 回 手 枪 , 证 实 性 能 良 好 , 枪 袋 可 牢 牢 套 住 手 枪 。 此 外 , 该 课 无 法 找 到 任 何 目 击 证 人 或 证 据 ( 包 括 新 闻 片 段 、 剪 报 及 相 片 ) , 指 出 被 投 诉 人 1 的 手 枪 于 何 时 及 如 何 从 枪 袋 跌 出 。
投 诉 警 察 课 认 为 , 没 有 证 据 显 示 有 人 企 图 拔 走 警 枪 , 而 当 时 情 况 十 分 混 乱 , 相 信 在 人 群 碰 撞 期 间 , 被 投 诉 人 1 的 腰 部 曾 受 到 推 撞 或 碰 撞 。 在 混 乱 期 间 , 若 被 投 诉 人 的 手 枪 被 一 股 强 大 的 向 上 直 拔 外 力 触 碰 , 手 枪 意 外 地 跌 出 枪 袋 , 未 尝 不 合 理 。 这 次 事 件 纯 属 意 外 , 并 无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被 投 诉 人 1 佩 带 手 枪 有 疏 忽 之 嫌 。 由 于 没 有 独 立 证 人 或 佐 证 支 持 或 否 定 投 诉 人 的 说 法 , 这 项 指 控 列 为 「 无 法 证 实 」 。
警 监 会 的 关 注
警 监 会 虽 然 看 不 到 有 任 何 具 体 证 据 去 否 定 或 推 翻 投 诉 警 察 课 将 事 件 总 结 为 一 宗 「 意 外 」 , 但 认 为 投 诉 警 察 课 就 解 释 是 次 意 外 发 生 的 可 能 成 因 仍 未 够 全 面 和 深 入 , 于 是 就 这 项 指 控 , 共 向 投 诉 警 察 课 提 出 了 三 轮 质 询 。
警 监 会 指 出 , 纵 使 被 投 诉 人 1 确 实 在 人 群 碰 撞 期 间 被 人 撞 到 腰 部 , 被 投 诉 人 1 腰 部 所 承 受 的 该 股 力 应 该 来 自 四 面 八 方 , 而 不 是 投 诉 警 察 课 所 推 断 可 使 手 枪 脱 离 枪 袋 所 需 的 向 上 直 拔 的 方 向 。 由 于 投 诉 警 察 课 指 出 , 没 有 证 据 证 明 当 时 有 人 企 图 拔 走 手 枪 , 该 课 推 断 手 枪 被 一 股 外 来 而 有 力 的 向 上 直 拔 力 量 一 度 或 数 度 触 碰 , 最 终 致 令 手 枪 从 枪 袋 中 意 外 跌 出 , 警 监 会 认 为 , 两 者 之 间 并 不 存 在 一 个 合 乎 逻 辑 性 的 因 果 关 系 。 投 诉 警 察 课 仍 需 彻 底 调 查 何 人 和 有 何 因 素 导 致 意 外 发 生 , 并 查 明 意 外 的 来 龙 去 脉 。
另 外 , 警 监 会 向 投 诉 警 察 课 查 问 后 获 悉 , 警 队 没 有 特 定 指 引 或 程 序 , 订 明 警 务 人 员 遇 到 紧 急 情 况 时 ( 例 如 跌 枪 ) 应 采 取 的 行 动 。 警 监 会 建 议 , 警 队 应 考 虑 制 订 指 引 , 协 助 警 务 人 员 应 付 这 类 引 起 公 众 关 注 的 紧 急 情 况 。 警 监 会 亦 关 注 , 有 关 单 位 有 否 检 讨 今 次 跌 枪 事 件 和 制 订 措 施 , 防 止 再 有 同 类 情 况 发 生 。
投 诉 警 察 课 的 回 应 及 跟 进 行 动
投 诉 警 察 课 澄 清 , 其 所 说 的 「 向 上 直 拔 力 」 , 只 是 用 以 解 释 手 枪 如 何 由 枪 袋 跌 出 , 并 非 解 释 该 股 力 量 的 来 源 或 方 向 。 该 课 补 充 , 调 查 结 果 显 示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证 明 当 日 在 人 群 推 撞 期 间 , 有 人 企 图 拔 走 警 枪 , 加 上 当 时 情 况 十 分 混 乱 , 被 投 诉 人 1 身 体 ( 包 括 腰 部 ) 正 承 受 着 来 自 四 面 八 方 的 推 碰 力 。 该 课 根 据 所 得 的 相 关 新 闻 片 段 , 看 到 当 时 警 方 和 示 威 者 的 身 体 和 站 立 位 置 不 断 转 变 , 无 法 断 定 究 竟 有 多 少 人 ( 及 谁 ) 与 被 投 诉 人 1 的 身 体 ( 尤 其 腰 部 ) 有 接 触 。 该 课 不 排 除 手 枪 跌 出 枪 袋 的 成 因 , 是 由 于 在 混 乱 期 间 , 由 一 股 从 下 而 上 的 强 大 推 力 引 发 , 而 该 推 力 一 次 或 数 次 触 碰 到 外 露 于 枪 袋 的 手 枪 柄 , 再 加 上 被 投 诉 人 1 当 时 身 体 不 断 郁 动 , 结 合 而 成 的 结 果 。
投 诉 警 察 课 认 为 , 鉴 于 没 有 充 分 及 具 体 的 证 据 证 实 :
- 被 投 诉 人 1 当 日 没 有 依 从 内 部 指 引 佩 带 手 枪 及 配 备
- 在 人 群 推 撞 期 间 有 人 企 图 从 被 投 诉 人 1 的 枪 袋 拔 走 佩 枪
- 有 可 能 引 致 手 枪 从 枪 袋 跌 落 的 该 股 强 大 向 上 力 量 是 来 自 何 方 及 真 正 成 因
综 合 上 述 调 查 结 果 , 投 诉 警 察 课 将 这 次 事 件 总 结 为 一 宗 意 外 。 另 外 , 在 缺 乏 其 他 独 立 证 人 或 佐 证 的 支 持 或 否 定 投 诉 人 的 说 法 , 投 诉 警 察 课 将 这 项 指 控 列 为 「 无 法 证 实 」 。
事 件 发 生 后 , 要 员 保 护 组 已 着 手 采 购 最 新 款 枪 袋 , 以 取 代 现 有 枪 袋 。 新 的 枪 袋 设 有 一 个 锁 定 装 置 , 当 手 枪 放 入 后 , 锁 定 装 置 会 锁 紧 手 枪 , 不 打 开 板 机 护 环 锁 掣 , 便 不 能 拔 出 手 枪 。 当 局 的 监 督 人 员 日 后 亦 会 加 强 检 查 辖 下 人 员 获 发 的 枪 袋 和 配 备 。
警 监 会 / 投 诉 警 察 课 联 席 会 议 讨 论
警 监 会 与 投 诉 警 察 课 于 今 天 举 行 的 联 席 会 议 上 , 就 有 关 的 调 查 结 果 及 该 课 所 作 的 回 应 , 作 出 深 入 的 讨 论 。
警 监 会 通 过 了 有 关 的 调 查 报 告 , 并 针 对 事 件 引 起 的 公 众 关 注 , 作 出 以 下 意 见 及 两 项 建 议 :
- 手 枪 被 放 入 枪 袋 后 , 两 者 之 间 的 松 紧 度 可 由 警 务 人 员 自 由 调 教 至 合 适 。 警 监 会 认 为 , 警 务 人 员 在 调 教 松 紧 度 的 时 候 , 应 于 公 众 安 全 及 使 用 是 否 方 便 两 个 因 素 作 出 平 衡 。 警 监 会 建 议 , 当 局 要 提 醒 前 线 警 务 人 员 这 一 点 。
- 这 次 跌 枪 事 件 , 某 程 度 上 是 由 于 警 方 没 有 适 当 安 排 示 威 者 向 行 政 长 官 递 交 请 愿 信 而 引 起 。 警 监 会 建 议 , 警 方 日 后 对 示 威 人 士 递 交 请 愿 物 品 的 诉 求 , 应 预 先 作 出 适 当 及 合 理 的 安 排 。
投 诉 警 察 课 表 示 接 纳 警 监 会 的 建 议 , 并 作 出 跟 进 。
投 诉 人 的 其 他 指 控
投 诉 人 同 时 亦 投 诉 另 一 名 警 务 人 员 ( 被 投 诉 人 2 ) 疏 忽 职 守 , 没 有 遵 守 向 投 诉 人 及 其 所 属 政 治 团 体 所 作 的 承 诺 , 安 排 他 们 当 日 向 行 政 长 官 递 交 请 愿 信 。
投 诉 警 察 课 表 示 , 由 于 投 诉 人 及 被 投 诉 人 各 执 一 词 , 亦 没 有 独 立 证 人 支 持 或 否 定 任 何 一 方 的 说 法 , 故 将 指 控 列 为 「 无 法 证 实 」 。
至 于 其 余 两 项 「 滥 用 职 权 」 及 「 行 为 不 当 」 的 指 控 , 由 于 投 诉 人 并 非 指 控 的 受 害 人 或 受 屈 者 , 警 监 会 同 意 投 诉 警 察 课 把 该 两 项 指 控 列 作 「 无 须 向 警 监 会 报 告 的 投 诉 」 。 投 诉 警 察 课 在 完 成 这 两 项 指 控 的 投 诉 后 , 会 直 接 回 覆 投 诉 人 有 关 指 控 的 调 查 结 果 。
投 诉 警 方 独 立 监 察 委 员 会
二 零 零 七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