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常見問題

主頁 > 關於我們 > 常見問題
題號 問題
Q1: 為什麼要有監警會?
Q2: 為什麼監警會必須要有一個獨立的法定地位?
Q3: 為什麼監警會需要有來自不同界別成員?
Q4: 為什麼監警會需要增加新的職能來處理有關警察的投訴?
Q5: 為什麼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兩層的架構?
Q6: 為什麼你需要知道監警會的監察程序如何運作?
Q7: 為什麼「須匯報投訴」和「須知會投訴」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Q8: 為什麼需要「觀察員」?
Q9: 為甚麼設立監警會會面?
Q10: 為甚麼監警會不能直接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

Q1 : 為什麼要有監警會?

A1 : 良好法治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其中一項重要支柱。監警會的主要角色,是確保所有投訴對警務人員的須匯報投訴,均依據既定法律框架獲公平公正的處理,以維護香港警隊的誠信及優良傳統,為市民服務。

監警會於2009年6月1日成為法定機構。隨著《監警會條例》(香港法例第604章)生效,監警會的獨立性獲進一步提高,以履行其監察香港警隊處理投訴的職能。

Q2 : 為什麼監警會必須要有一個獨立的法定地位?

A2 : 監警會必須要有獨立的法定地位,才能站在不偏不倚的位置,觀察、監察及覆檢投訴警察課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工作。監警會沒有既定立場,審核個案時以證據為依歸、堅持不懈地追尋事實的真相,並以中立持平的態度,用抽絲剝繭的形式,仔細地分析個案的每項細節。惟有獨立,監警會才可以取得警方和市民的信任。

監警會同時致力協助警隊精益求精。我們會就警隊的工作常規或程序不足之處向警方提出意見,促使警隊作出改善。

Q3 : 為什麼監警會需要有來自不同界別成員?

A3 : 因為當局希望借助委員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以確保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獨立、公正和透徹。

監警會委員全部由行政長官委任,包括一名主席、三名副主席和不少於八名委員。監警會的委員分別來自不同界別,包括法律界、醫學界、衛生服務界、教育界、社福界、傳播界、商界和立法會議員等。

Q4 : 為什麼監警會需要增加新的職能來處理有關警察的投訴?

A4 : 在《監警會條例》通過前,監警會的前身警監會履行的職能主要包括﹕

  1. 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工作
  2. 監察警務處處長已經或將會向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警務人員採取的行動
  3. 向警務處處長和/或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或建議

上述的法定職能已在《監警會條例》中的第8條1(a)、(b)及(d)得以落實。除了履行以上警監會的職能外,監警會還獲賦予以下兩項新的職能﹕

  • 第8條1(c)找出警隊工作常規或程序中引致,或可能引致須匯報投訴的缺失或不足之處
  • 第8條1(e)加強公眾對監警會的角色的認識

第8條1(c)讓監警會可以在沒有市民投訴的情況下,向警方提出改善建議,從而協助警方預防引起投訴的事宜。第8條1(e)則有助加強大眾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

Q5 : 為什麼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兩層的架構?

A5 : 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採取兩層架構。在兩層架構之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均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此為香港投訴警察制度的第一層。待投訴警察課完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後,便會把調查報告提交予監警會審核。此為投訴警察制度的第二層。

兩層架構的優點是確保投訴警察個案可以得到公平公正的處理。監警會作為獨立機構,可以客觀地觀察、監察和覆檢警務處處長對須匯報投訴的處理和調查,並向警務處處長和行政長官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意見和建議。

查看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的詳情

Q6 : 為什麼你需要知道監警會的監察程序如何運作?

A6 : 因為這是你的公民權利,我們亦想藉此保持監察程序透明公正。

在投訴警察制度的兩層架構下,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觀察員,可出席投訴警察課就調查須匯報投訴而進行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投訴警察課在完成投訴調查後,必須把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提交予監警會秘書處審核,秘書處會可就調查報告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要求該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若秘書處對調查報告沒有質詢,便會將調查報告呈交監警會委員審核。

若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未能就調查結果達成共識,雙方可在工作層面會議或聯席會議上討論。如監警會最後決定不通過某宗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可向行政長官報告或向公眾披露雙方對調查結果的意見分歧,包括向行政長官或警務處處長表達監警會對警務處處長就須匯報投訴向被投訴的警務人員採取行動的意見。

查看監警會監察程序的詳情

Q7 : 為什麼「須匯報投訴」和「須知會投訴」要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A7 : 因為兩項投訴性質有所不同。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11條,「須匯報投訴」是指市民就當值的警務人員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休班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投訴。這些投訴必須是由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或其代表)真誠地作出的,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

「須知會投訴」並不屬於「須匯報投訴」,這類投訴包括由匿名人士作出的投訴、由並非直接受影響人士作出的投訴,又或是屬於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

就處理「須知會投訴」方面,投訴警察課須根據條例第9條,定期向監警會提交「須知會投訴」的個案撮要供審核,確保其歸類適當。

而「須匯報投訴」方面 ,任何「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工作,均必須受到監警會的觀察、監察和覆檢。

Q8 : 為什麼需要「觀察員」?

A8 : 觀察員計劃是協助監警會觀察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須匯報投訴的方式。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的觀察員,可出席投訴警察課就調查須匯報投訴而進行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監警會委員同樣可進行觀察。

除了預先安排的會面和證據收集工作外,觀察員亦可在突擊的情況下,出席和觀察警方這些活動。

在觀察會面及證據收集行動期間,觀察員不會作出任何干預或發表個人意見,以防影響會面或證據收集的進行。

觀察完畢後,觀察員須向監警會報告會面或證據收集是否公平公正地進行,以及有否察覺任何不當之處。若觀察員匯報有任何不當之處,監警會便會和投訴警察課跟進。

所有就須匯報投訴與投訴警察課會面的人士,均可要求觀察員出席有關會面。倘監警會接到這些要求,定當盡力安排。

Q9 : 為甚麼設立監警會會面?

A9 : 因為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時,認為有需要和個案相關人士會面,以澄清事項。會見計劃於1994年開始推行,在這計劃下,監警會在考慮投訴警察課調查報告的過程中,可會見任何能夠就該報告提供有關資料或協助的人士。

如監警會認為有需要直接會見某些人士,便會邀請他們出席會面。這些人士可以是投訴人、被投訴人、證人或其他獨立人士。監警會會面由不少於兩位監警會委員組成的小組主持,而秘書處則負責有關的安排及協助。

Q10 : 為甚麼監警會不能直接處理市民對警務人員的投訴?

A10 : 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採取兩層架構,在兩層架構之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均交由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處理及調查。所以市民如欲投訴警務人員,必須先向香港警務處投訴警察課提出,監警會如收到有關投訴,均須轉介該課調查及處理。

監警會在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中,主要是負責獨立審核投訴警察課提交的須匯報投訴調查報告,如察覺有疑點或不足,會要求投訴警察課澄清或重新調查,直至完全同意投訴個案處理得當,始通過調查結果。


頁首
網頁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