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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於二零零八年七月十二日通過了《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條例將於保安局局長稍後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屆時的法定警監會將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為監警會執行其監察投訴警察課處理和調查市民投訴警察個案的職能及權力,訂定清晰條文,進一步提高監警會的獨立性,並增強公眾對投訴警察制度的信心。條例規定警方必須履行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提出的要求。例如,監警會有權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投訴,要求警方向監警會提交報告及提供監警會所需的其他資料。條例亦賦予監警會及觀察員權力,觀察警方在調查投訴期間進行的會面和搜證;監警會有權在進行覆檢期間會見有關人士,適當時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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