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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 投訴警察課會怎樣處理我的投訴?而警監會又如何監察?我何時會獲悉投訴的結果?
答(一) 根據法律,投訴警察課每接獲一宗投訴,都必須進行調查,並會邀請投訴人給予口供。由於投訴警察課會根據你的投訴及口供的內容進行調查,你應盡量提供準確而詳細的資料。投訴警察課會傳召證人並搜集其他証據,以確保你的投訴得到徹底調查。

調查完畢後,投訴警察課必須將有關結果呈交警監會審批。警監會會覆核每宗投訴警察課呈交的個案,審閱調查檔案及有關文件,亦可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意見或質詢。遇有非常嚴重和複雜的個案,監察過程可能涉及成立特別覆檢小組、由本會成員接見證人,以及在有需要時徵詢醫學及/或法律的專業意見。因此,本會可能須向投訴警察課提出多次質詢,甚或要求該課重新進行調查。本會在完全確定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是透徹及公正無誤後,才會通過投訴警察課對有關投訴的決定。

警監會接納通過你的個案後,投訴警察課便會通知你調查的結果。故此上述過程所需的實際時間,會視乎你的個案的複雜程度和投訴警察課重新調查的結果而定。

 

問(二) 警監會是負責調查投訴的嗎?抑或它只是一個上訴機制?
答(二)

警監會不會調查投訴警方的個案,因為那是投訴警察課的工作。如你欲投訴警方,你應參照本網頁中「投訴警察渠道」一欄所載之程序,聯絡任何警署或投訴警察課辦事處。如本會接獲任何投訴個案,都會轉介投訴警察課展開跟進調查。警監會並非一個上訴機構。本會是負責覆核每一宗投訴警察課接獲的個案,以確保調查過程是透徹和公正的。如你就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向警監會提出上訴,本會會要求投訴警察課作出覆核,而本會亦會監察其覆核結果。本會會在完全確定投訴警察課的覆核是公正無誤後,才通過該課就你的上訴的決定。

 

問(三) 有關警方行政或管理失誤的投訴是否列入警監會的職權範圍內呢?
答(三)

所有有關警方行政或管理失誤的投訴,除非投訴人本身是「受害人的一方」,否則,投訴警察課將不會受理,亦不會將有關的投訴知會警監會。

 

問(四) 如我欲對投訴警察課的人員作出投訴,應該往那一個機構?
答(四)

一如其他一般投訴的處理程序,對投訴警察課人員投訴亦是經由同一途徑向該課提出。根據現行慣例,若有人對投訴警察課的人員作出投訴,一位職級高於被投訴人的警務人員將負責與投訴人聯絡;這項投訴會經由另一地區的投訴警察課辦事處負責調查。至於對投訴警察課主管的投訴,則應向警務處處長提出。而該類投訴將會經由警務處的服務質素監察部處理,有關的調查結果亦會如常受到警監會的監察。

 

問(五) 投訴個案中證明屬實的比率偏低,是否代表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缺乏效用?
答(五)

證明屬實個案比率不應作為評估投訴制度是否奏效的準則。要證明投訴屬實,必須有証據或充份明確的理由;而警監會是必須以獨立及不偏不倚的態度,個別審議每宗投訴,以確保投訴人及被投訴人都得到公平的對待。

證明屬實個案的比率偏低,只是因為以投訴個案的總數計算。但是,因為每年的整體個案數中,有頗多都不是經全面調查的(例如:以簡易程序解決,投訴徹回或無法追究),證明屬實個案的比率應以經全面調查之個案數字計算。在二零零七年,經全面調查的個案的證明屬實比率為8.9%,分項如下:

 

 
 
分類 通過
指控的數目
證明屬實
的比率
  證明屬實 36 3.1%
  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 64 5.4%
  無法完全證實 5 0.4%
總數: 105
========
8.9%
========
 
 
問(六) 警監會有否就警方工作程序和慣常做法作出建議?
答(六)

有。警監會曾提出多項改善警方工作程序的建議,包括:

 

(i) 無犯罪紀錄證明書申請表夾附的單張內,部分用詞有誤導成分,應予修正,以免產生誤會。
(ii) 應仿效現時處理謀殺懸案和涉及嚴重罪行案件的程序,保存與尚未解決的投訴有關的刑事檔案,以供投訴警察課使用;以及
(iii) 鑑於某宗投訴的起因是運輸署的電腦資料出錯,以致警方作出錯誤拘捕,為防止日後再有同類事件發生,警方應檢討現行程序。

以上三項建議皆已獲警方採納。

 

問(七) 我如何能夠知道多些有關警監會的工作?
答(七)

警監會每年都會出版工作報告書,詳述委員會的工作,及選載一些委員會曾處理的案例。如你欲索取報告書,可瀏覽本網頁的「年報」部分,或親往、致電、傳真,或透過電子郵寄方式聯絡警監會秘書處。警監會秘書處的聯絡資料載於本網頁「聯絡我們」部分。

為了提高警監會工作之透明度,部份警監會會議是公開讓市民及新聞界旁聽的。會議通知載於本網頁「新聞公報」部分。如你有興趣旁聽會議,請在會議前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聯絡警監會秘書處預留旁聽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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