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警会委员分为四个委员审核小组,审核投诉警察课提交的调查报告。此外,监警会就不同工作范畴设立了五个专责委员会,以便更有效地履行职能。
五个专责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成员名单如下:
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 |
宣传及社区关系委员会 |
管理委员会 |
运作及程序谘询委员会 |
法律事务委员会 |
严重投诉个案委员会
职权范围
- 订定准则,用以界定应受委员会监察的严重个案;
- 研究和制定监察严重投诉个案的特别程序;
- 研究是否需要寻求外间的专业意见/服务,协助审核投诉个案;
- 审核严重投诉个案的调查结果,并向主席提出建议;
-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并与监察严重投诉个案有关的任何事项,供监警会考虑。
成员名单
主席 : | 易志明议员,SBS,JP |
委员 : | 陈锦荣先生,MH,JP 欧楚筠女士 李晓华女士 李家仁医生,BBS,MH,JP 黄至生教授 杨华勇先生,JP 陈黄丽娟博士,SBS,MH,JP 王家扬先生 李文斌先生,MH,JP 陈正欣博士,MH 陈美寳女士 |
宣传及社区关系委员会
职权范围
- 审议可提升监警会形象和让市民加深认识监警会的措施;
- 审议和批准已编入预算的宣传及社区关系相关活动,包括:
- 宣传物品的内容和设计,例如年报、网页、短片、刊物和其他宣传品;
- 推展宣传活动及意见调查;
- 挑选和委聘承办商协助推展有关计划;
- 监察(b)项所载计划的进度和质素;
- 审议年度宣传计划并就计划提出意见,供监警会考虑;
-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并与宣传及社区关系有关的任何事宜,供监警会考虑。
成员名单
主席 : | 陈锦荣先生,MH,JP |
委员 : |
欧楚筠女士 朱永耀先生 李晓华女士 杨华勇先生,JP 余黎青萍女士,SBS 陈美寳女士 |
管理委员会
职权范围
- 监督监警会秘书处的主要工作;
- 审议和批准:
- 周年预算的任何改动;
- 助理秘书长及高级审核主任/高级研究主任 / 高级经理级别雇员的委任、停职及终止雇用;
- 对监警会服务有所影响的主要行政事宜;
- 估计价值25万元以上或涵盖新项目范畴的拟订新合约,但不包括宣传及意见调查委员会权限内的合约或活动;
- 提出委员会认为适当的任何行政及管理事宜,供监警会考虑。
成员名单
主席 : | 王家扬先生 |
委员 : |
陈振英议员,JP 邝永铨先生 欧楚筠女士 朱永耀先生 李晓华女士 彭韵僖女士,BBS,MH,JP 黄至生教授 李文斌先生,MH,JP 陈正欣博士,MH |
运作及程序谘询委员会
职权范围
- 就因监察及审核须汇报投诉、须知会投诉类别及表达不满机制解决的个案,以及就报告通过后的跟进事项而产生的一般问题及重要事项向秘书处提供意见,以及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建议,供监警会考虑;
- 与投诉警察课协调及召开工作层面会议,以及提名监警会成员担任工作层面会议主席;
- 于秘书处审核、观察或报告后,就现有的警务投诉程序提供意见,并在适当及有需要时作出建议,以精简现有的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包括由接获至完成处理投诉中间的各个环节),以进一步提升监警会个案审核程序的效率及成效;以及为此而接受秘书处关于对监警会个案审核手册、警务手册、命令、常规程序、与投诉或投诉处理有关的指示或指引所作审核的谘询,并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建议,供监警会考虑;
- 就秘书处涉及监警会工作所展开的研究计划向秘书处提供意见,并在适当情况下作出建议,供监警会考虑。
成员名单
主席 : | 朱永耀先生 |
委员 : |
陈锦荣先生,MH,JP 欧楚筠女士 黃至生教授 余黎青萍女士,SBS 余汉坤先生,MH,JP |
法律事务委员会
职权范围
法律事务委员会于监警会或秘书处需要时, 会就以下事项提出及发表意见。- 审核投诉个案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 对《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及监警会内部规则与守则的诠释;
- 监警会的工作所产生或附带的法律研究;
- 监警会的运作及/或管理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 任何与监警会的工作有关或其所附带的其他法律问题。
成员名单
主席 : | 林定国资深大律师,SBS,JP |
委员 : |
吴永嘉议员,BBS,JP 蓝德业资深大律师 李晓华女士 彭韵僖女士,BBS,MH,JP 罗孔君女士,J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