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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源自行政立法两局非官守议员警方投诉事宜常务小组。于1986年,当时的总督把常务小组改组为一个非法定但独立的投诉警方事宜监察委员会。委员会于1994年12月改称为投诉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警监会)。

当局于1996年7月向当时的立法局提交条例草案,旨在使警监会成为法定机构,藉以为警监会提供法律依据,使之可履行其职能。由于在条例草案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通过了多项当局无法接受的修正案,当时的保安司于1997年6月撤回该条例草案。

十年之后,即2007年7月,当局再次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把原有的警监会转为法定机构,并就其职能、权力和运作订定条文。立法会经过九个月的审议,最终于2008年7月通过了《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

条例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监会亦于同日转为法定机构,并改称为「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简称「监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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