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投诉可涉及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指控。指控经投诉警察课全面调查后,会根据调查结果分类为下列六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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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明属实
如投诉人提出的指控有足够的可靠证据支持,指控会被列为「获证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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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
如在投诉人提出的原有指控以外,发现其他与投诉本身有密切关系和对调查有重要影响的事宜,并且证明属实,则该事宜会被列为「未经举报但证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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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完全证明属实
如投诉人的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证据支持,但这些证据未能充份证明投诉属实,指控会被列为「无法完全证明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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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证实
如投诉人的指控没有充份的证据支持,指控会被列为「无法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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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过错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投诉通常会被列为「并无过错」:第一,投诉人可能对事实有所误解;第二,被投诉人是按照其上司的合法指示或警方的既定做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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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不确
如有足够的可靠证据显示投诉人的指控并不真确,不论这些指控是怀有恶意的投诉,抑或不含恶意但亦非基于真确理由而提出的,指控会被列为「虚假不确」。
当一宗投诉被列为「虚假不确」时,投诉警察课会视乎情况,征询律政司的意见,考虑控告投诉人误导警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