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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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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保障个人资料私隐权。我们尊重个人资料私隐权,并有责任全面落实和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订明的保障资料原则及各有关条文,以及由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实务守则。为此,监警会承诺:

  1. 只为合法目的并以合法和公平的方法,收集与监警会的职能及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个人资料;
  2.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有关的个人资料为准确及最新的资料,以及不会保存超过所需的时间;
  3. 除非有关人士订明同意把其个人资料转作其他用途或有关用途为法律所容许,否则所收集的个人资料只可用作为收集该等资料时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4.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个人资料受保障而不受未获授权或意外的查阅、处理、删除或其他用途;
  5.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以确保任何人能获告知监警会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种类以及使用该等资料的目的;以及
  6. 准许资料当事人查阅和改正个人资料,并以法律所容许或规定的方式处理查阅/改正资料的要求。

持有个人资料的种类

监警会持有的个人资料分三大类,分别存于:

  • 投诉警察记录:包括投诉警察制度下投诉人、被投诉人与证人的个人资料;
  • 人事记录:包括监警会雇员的个人资料、工作详情、薪金资料、付款记录、福利、工作表现评估,以及纪律事宜等;
  • 其他记录:包括监警会委员、观察员、承办商的服务人员,以及向监警会查询和投诉(不包括对警察的投诉)的市民的个人资料。

保存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

一般而言,我们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如下:

  • 确保香港警务处投诉警察课在投诉警察制度的运作模式下进行彻底、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作研究和统计用途;
  • 用于有关聘用的事宜,例如有关监警会员工的招聘/委任、人事服务和员工管理等事宜;以及
  • 用于委任委员和观察员、聘用承办商、处理市民查询或投诉(不包括对警察的投诉)等多种用途。

实务大纲

副秘书长(管理)负责确保监警会人员遵守条例和有关的实务守则。

监警会备有下列簿册和表格,以确保条例得到遵行:

要求查阅或改正资料

查阅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可用书面或表格提出,有关表格可于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10楼1006-10室谘询柜台索取。请把查询或改正资料的要求寄往:

香港
湾仔港湾道26号
华润大厦10楼1006-10室
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秘书长
(经办人:经理(人力资源))

费用

影印费为每张复本港币$1.5(有关费用可能不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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