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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8

多走、多聽、多說

(2017年12月22日)

監警會於本月初向公眾發表第八份工作報告。為進一步完善本港的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監警會將透過「多走、多聽、多說」的方式,對內、對外進行一系列強化措施,務求在各方面皆有所增進。

多走

為進一步提高審核工作的效率,監警會增加了與投訴警察課舉行的工作層面會議次數,令審核個案平均日數由上年度的144日下降至今年的133日。報告期內監警會增設了法律事務委員會,就日常事務及審核投訴個案衍生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同時,秘書處新成立了研究組,負責加強管理及分析處理投訴的數字和資料,並研究有關投訴處理機制、警察指引及程序等事宜的國際做法。深化研究工作以及提升審核工作的質素,亦有助於找出警隊常規或程序的不足之處,從而提出適當的改善建議。

以報告期內一宗錯控智障人士誤殺個案所涉及的投訴為例,監警會在完成審核後,就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程序向警方提出改善建議,獲警方採納並推出「守護咭」計劃,讓前線執法人員憑咭了解相關人士的醫療和溝通需要,以防日後再發生同類型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個案的部分指控經監警會審核後更改了調查結果分類,充分彰顯監警會審核工作的嚴謹態度。事實上,2016/17年度共有209項指控在監警會建議和要求下重新分類,按年增加近60%,顯示投訴警察的兩層架構制度有效發揮了其監察作用。

多聽

不論對內對外,監警會均積極聆聽各方意見。監警會的觀察員計劃旨在監察投訴警察課就調查個案所安排的會面和收集證據行動,確保兩者得以公平公正地進行。就此會方定期舉辦工作坊,讓觀察員分享經驗及交流意見。會方亦主動和警方及其他部門協調,優化觀察行動安排,以便觀察員能更有效地履行職能。

此外,會方走訪了全港18區的撲滅罪行委員會,細聽地區人士的意見,更不時與本地關注組織會面,聆聽持分者對投訴警察制度等事宜的聲音。同時,監警會亦與其他國家的相關團體就處理投訴的方式和制度分享交流,相互借鑒。

多說

國際和本地社會對法定機構的問責性及透明度均有愈來愈高的期望和要求,這在近年監警會的公眾意見調查結果中可見一斑。因此除了聆聽,我們也主動「發聲」,通過《監警會通訊》、「主席專欄」、「個案分享專欄」等平台,闡釋不同類型的投訴個案及相關的審核原則,藉以提升會方工作的透明度。

我們將繼續拓展校園計劃,透過講座、小組討論等形式,深入淺出地向青少年「現身說法」,除了讓新一代認識監警會的工作外,也希望他們更理解公民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參與計劃的師生反應熱烈,在活動中提問踴躍,對個案調查程序、甚至如何成為監警會審核團隊一分子等均深感興趣,令我們非常鼓舞。

為鞏固監警會「獨立、公正、誠信」三大價值觀,我們將繼續「多走、多聽、多說」。與此同時,我們也需要市民大眾的配合和協助,適時提供真確的資料,讓每宗投訴個案皆能處理得當,不偏不倚。

節日在即,我謹代表監警會祝大家聖誕快樂,新年進步!

郭琳廣
監警會主席

監警會會面

(2017年10月31日)

監警會委員和秘書處人員在審核投訴個案時,往往需要審閱大量文件和證據,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不過,監警會的工作也絕非只限於「紙上文章」,每當有疑問或含糊之處,我們定必竭力找尋真相,而「監警會會面」便是書面報告以外的渠道。

在現行的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都會交由投訴警察課接收、處理、分類及調查。待完成調查後,該課會把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連同調查的所有相關檔案、文件及材料,提交監警會審核。監警會在審核期間,如察覺有疑點,會要求該課澄清或提供更多資料,甚或重新調查。

若監警會認為投訴警察課已用盡一切可行方法收集所需的資料或證據,但對個案仍然存疑,便可根據《監警會條例》第20條,會見任何能夠或可能就調查報告向委員會提供資料或協助的人士。會面純粹是為了向有關人士澄清事項,並非錄取口供,而監警會不會取代投訴警察課的調查角色。

會面由秘書處人員安排和監警會委員進行,出席會面人士除了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外,還可包括目擊證人、專家證人等。相關人士是否出席會面純屬自願,如同意出席會面,他們也可由受託律師陪同。律師在會上可與會面人士溝通,但無發言權,而會面人士亦有權拒絕回答問題。每次會面只會邀請一名人士出席,過程保密,一般會進行錄音,會面人士在事後可索取有關紀錄。

一般來說,需要進行會面的投訴個案大多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如涉及嚴重傷亡,或會方認為透過委員即場發問,有助進一步判斷有關證據及口供的可信程度等。以下是一宗經監警會會面後,更改了調查結果分類的投訴個案:

事發在地鐵站內,一名市民忘記取走提款機的款項,其後在地鐵站出口附近發現女投訴人。由於女投訴人的衣著與在提款時排在其身後的人相似,於是該市民懷疑投訴人擅自取走款項,並向警方舉報。警方接報後,將投訴人帶往地鐵站一個房間內進行搜身。投訴人指,負責搜身的女警員要求她脫去身上所有衣服檢查,但結果並無發現。之後,投訴人前往警署投訴該名女警員濫用職權,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要求她除去所有衣服。投訴警察課最初的調查分類為「無法證實」。監警會在審核調查報告時發現,女警員的口供與投訴人有所不同。鑑於搜身時未有第三者在場,加上在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質詢後仍然無法澄清疑點,監警會遂決定邀請投訴人及女警員進行會面。

會面期間,女警員堅持只向投訴人進行簡單搜身,即沒有脫去她的衣服。但在會面中,女警員依然未能說出搜身的情況及解釋為何未有在記事冊內記錄搜查的範圍。相反,投訴人卻能清楚地描述搜身的細節。會面後,監警會委員認為投訴人說法較為可信,因為投訴人過往沒有被搜身的經驗,應難以虛構多個警員慣常的搜身動作及步驟。反之,女警員則未有按程序記錄搜查的範圍及程度,因此對其說法有所保留。最終,投訴警察課同意監警會的觀點,把該指控分類由原來的「無法證實」改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即表示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證據支持。

過去數年,監警會會面次數每年維持在數宗以內。事實上,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各有分工,監警會在審慎考慮個案性質和實際需要後,才會安排與有關人士進行會面,並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善用法例賦予監警會的權力,公平公正地處理每宗投訴個案。

郭琳廣
監警會主席

走進校園

(2017年8月31日)

監警會在上月底公布了最新一年的公眾意見調查結果,其中一項數據顯示,年紀較輕的受訪者對監警會的認識較少,印象亦較其他受訪者負面,有關現象成為新聞發布會上不少記者關注的一環。事實上,委員會在去年的公眾意見調查已觀察到這點,因此會方自2016年下半年開始推行校園試驗計劃,迄今本會委員和秘書處職員已到訪11間中、小學,與近800名師生分享香港的兩層架構投訴警察制度、監警會的價值觀、審核個案的原則,以及投訴人的權與責等。

在活動中,不少同學都表示對監警會的印象主要來自報章和電視的報道,或是網絡世界的言論,其實認識並不算深,例如他們不清楚接收及調查投訴是由投訴警察課負責,監警會的職責是審核調查報告;或監警會已於2009年成為獨立法定機構,並不屬於警隊。校園試驗計劃正正給予我們機會向同學釐清一些常見的誤解,同時讓學生明白監警會的委員是來自社會各個專業界別,他們會按照嚴謹的審核程序,以證據為依歸去審核每一宗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

為提高趣味性,我們亦透過影片和個案討論,向同學深入淺出地闡釋監警會的工作。其中一個遊戲「有圖有真相」是由審核主任展示投訴個案的圖片,讓學生代入審核人員的角色,尋找蛛絲馬跡,嘗試重組投訴的事發經過。學生的反應充分展露他們的分析能力,不會單憑片面證據便下定論。此外,我們也十分欣賞同學勇於發問,特別是一些大眾廣泛關注的個案,體現出他們對社會時事的關心和觸覺。

每次活動後,我們會派發問卷收集學生對試驗計劃的意見。問卷結果十分正面,不少同學表示我們的講解有助他們深入認識監警會的法定權力、審核原則和程序,以及觀察員計劃的作用,並且加強了他們對整個投訴機制的信心。另一方面,多位校長和老師亦對計劃高度評價,並表示演講內容與通識科的法治單元息息相關,可應用在日後的課堂討論。

展望來年,我們將會進一步拓展這個計劃,並已積極籌備,各委員和秘書長於過去三個月先後到訪了六個地區校長聯會,分享計劃的經驗和成果,目前已再有十間學校落實參與下一學年的活動。在未來數月,我們將會繼續接觸其他地區的教育人士,及走進更多校園,冀能加強公眾,尤其是年青人,對監警會角色的認識。

郭琳廣
監警會主席

投訴Dos & Don’ts:攝錄權利

(2017年7月31日)

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喜歡用手機記錄身邊的人和事,尤其是把關鍵時刻或筆記保存下來供日後回顧或查閱。在監警會處理的投訴個案中,過往便曾經有投訴人,在與投訴警察課會面期間私下用電話錄音,亦有投訴人因堅持用個人錄影設備,拒絕使用警方安排的「錄影會面」來記錄口供,因而投訴負責的警員。究竟市民是否有權在錄取口供時自行攝錄作證?以下和大家分享兩個經監警會審核及通過的投訴個案。

個案一

投訴人在警署錄取口供中途,透露自己為了保存證據,正使用手機錄音。警員向投訴人解釋警察程序,如有需要可安排「錄影會面」而不可自行錄音。投訴人拒絕安排,原因是他不希望自己的容貌被拍下,搜證的會面最終無法完成。他事後亦作出另一個投訴,指警隊程序不容許投訴者使用個人器材錄音,侵犯了他的人權。

個案二

投訴警察課的人員按投訴人的要求,前往其商店進行會面及搜證,並依據程序向投訴人解釋,在會面期間須關掉任何攝錄裝置。投訴人拒絕暫時關上店內的閉路電視,認為有需要錄下會面過程。負責警員遂建議投訴人前往附近設有錄影設施的警署進行會面,但投訴人再次拒絕,會面最終告吹。投訴人事後指控有關警員疏忽職守,未有為其錄取口供。

在審核第一宗個案時,監警會認為警方安排「錄影會面」的建議恰當。由於會面的內容在日後有機會成為呈堂證供,故有需要在合乎規格及設備完善的警署會面室內記錄口供過程,確保做法嚴謹、合法及穩妥;另一方面,在作供完畢後,相關片段會製成三份光碟副本,第一份交予投訴人或作供者,第二份由警隊保管,第三份則會妥為封存,以備有需要時作為呈堂之用。由此可見,有關安排是確保投訴調查得到公平、公正及有效的處理,並保障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權益。至於第二宗個案,警方已適切回應投訴人希望錄下會面過程的要求,建議投訴人前往鄰近警署完成錄影會面,監警會認為該警員依例行事,並無過錯。

總括而言,除了筆錄口供外,選擇「錄影會面」(Video-recorded interview,VRI)也是市民的權利之一,確保錄取口供的過程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據《警察程序手冊》,「錄影會面」需於警署的錄影會面室內進行,若投訴人堅持使用私人設備記錄過程,將被視為拒絕錄取口供,會面亦會終止。市民在現行條例下雖然不可透過任何形式自行記錄會面情況,但警方會向作供者提供筆錄口供或「錄影會面」的副本,兩種副本都不會收費,讓各方皆有據可依。此外,負責的警務人員會要求市民填寫副本認收書,放在有關檔案內以作證明。上述程序均有助保護有關各面的權益,確保過程不偏不倚,更可避免日後可能引起的法律爭拗。

郭琳廣
監警會主席

默默耕耘的「透明人」

(2017年5月8日)

若論本港投訴警察制度獨特之處,不得不提監警會的觀察員計劃。儘管外國也有類似計劃,但不同的是,本港的觀察員並非受薪或從警隊抽調,而是由保安局局長委任,且屬義務性質。監警會目前共有110名觀察員,他們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和階層,運用自身專業知識、經驗和閱歷,協助會方監察警隊處理和調查投訴的方式及質素。根據《監警會條例》,觀察員可透過預先安排或未經預約(突擊)方式,出席警方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會面,以及觀察證據收集的工作。

相信不少市民也會好奇,究竟觀察員在聽取會面「供詞」後,是否如陪審團般「退庭商議」,再下定論?又或是在收集證據的現場,與警方一同尋找蛛絲馬跡呢?

顧名思義,觀察員的角色是從旁觀察會面及搜證過程,他們在出席投訴警察課與投訴相關人士的會面時,不會跟投訴人、被投訴人或證人有任何溝通,更不會作出干預或發表個人意見。觀察完畢,觀察員須向監警會提交報告,若察覺會面或搜證過程有任何不當之處,會方會就觀察員的報告向投訴警察課作出跟進,以確保過程公平、公正。

曾經有觀察員形容自己在過程中仿如「透明人」,即使是出於禮貌說聲「早安」或「今天天氣不錯」,也要小心處理,以免被會見者質疑不公。話雖如此,這群「默不作聲、默默耕耘」的觀察員在現行投訴警察架構下,實是功不可沒。所謂旁觀者清,觀察員作為獨立客觀的第三者,可用持平的態度和普羅市民的同理心進行觀察。而且,觀察員早於警方調查初期已經「現身」,確保處理投訴的重要階段,監警會都有機制監察。

在2015/16年度,監警會的委員和觀察員共進行了1,704次觀察,出席率高達88%。按《監警會條例》第4部第36條,投訴警察課必須就須匯報投訴的會面及證據收集的資料通知監警會,會方在收到通知後將盡力安排觀察員出席,發揮在兩層投訴架構制度下的監察職能。

郭琳廣
監警會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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