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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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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投訴警察制度是一個兩層的架構。所有投訴警察的個案,不論來源,均交由投訴警察課調查。該課完成調查後,會把報告連同所有調查的相關檔案、文件及材料,提交監警會審核。

監察程序

須匯報投訴

投訴警察課必須按條例規定,提交須匯報投訴的調查報告予監警會審核。「須匯報投訴」是指市民就當值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警務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投訴。這些投訴必須由直接受影響的人士真誠地作出,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

不過,下列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和資料則無需提交監警會:

  • 純粹關乎發出傳票或施加定額罰款是否有效而引致的投訴;
  • 投訴人以自己作為警務人員的身分作出的投訴;或
  • 屬於其他法定機構調查範圍內的投訴。

須知會投訴

既不屬須匯報投訴,亦非前文所述無需提交監警會的投訴,一律歸類為「須知會投訴」。例如:由匿名人士作出的投訴,或由並非直接受影響的人士作出的投訴。

監警會的權力範圍並不包括監察「須知會投訴」,不過,投訴警察課仍需定期向監警會提交該等投訴的個案撮要,確保所有應列為「須匯報投訴」的個案均獲得恰當分類,其調查工作受到監警會的監察和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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