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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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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警會透過《監警會條例》下的觀察員計劃加強其監察職能。在這計劃下,監警會的委員和觀察員可在預先安排或未經預約的情況下,觀察投訴警察課就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會面及證據收集工作。

監警會的觀察員來自社會不同界別,他們由保安局委任,以義務性質履行觀察職務。

監警會觀察員的角色是觀察和匯報。他們必須保持最高標準的誠信,並秉持中立和公正的準則進行觀察。觀察員不會參與或干預搜證或會見的過程。當觀察員完成觀察後,會向監警會匯報投訴警察課進行的會面或證據收集是否公平公正,若察覺有不當之處,監警會必定與投訴警察課跟進。

投訴人如認為有需要,可要求投訴警察課安排觀察員出席他與該課的會面。監警會將盡力安排觀察員到場。在觀察過程中收集到的所有資料均會保密。

觀察員的委任

監警會觀察員是由保安局局長委任。為確保觀察員的中立,《監警會條例》第33條訂明以下人士均不會被委任為觀察員:

1. 在政府政策局或部門擔任受薪職位(不論屬長設或臨時性質)的人士

2. 監警會秘書長、法律顧問或任何其他僱員

3. 曾屬警隊成員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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