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走、多听、多说
(2017年12月22日)监警会于本月初向公众发表第八份工作报告。为进一步完善本港的两层架构投诉警察制度,监警会将透过「多走、多听、多说」的方式,对内、对外进行一系列强化措施,务求在各方面皆有所增进。
多走
为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监警会增加了与投诉警察课举行的工作层面会议次数,令审核个案平均日数由上年度的144日下降至今年的133日。报告期内监警会增设了法律事务委员会,就日常事务及审核投诉个案衍生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同时,秘书处新成立了研究组,负责加强管理及分析处理投诉的数字和数据,并研究有关投诉处理机制、警察指引及程序等事宜的国际做法。深化研究工作以及提升审核工作的质素,亦有助于找出警队常规或程序的不足之处,从而提出适当的改善建议。
以报告期内一宗错控智障人士误杀个案所涉及的投诉为例,监警会在完成审核后,就处理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程序向警方提出改善建议,获警方采纳并推出「守护咭」计划,让前线执法人员凭咭了解相关人士的医疗和沟通需要,以防日后再发生同类型事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个案的部分指控经监警会审核后更改了调查结果分类,充分彰显监警会审核工作的严谨态度。事实上,2016/17年度共有209项指控在监警会建议和要求下重新分类,按年增加近60%,显示投诉警察的两层架构制度有效发挥了其监察作用。
多听
不论对内对外,监警会均积极聆听各方意见。监警会的观察员计划旨在监察投诉警察课就调查个案所安排的会面和收集证据行动,确保两者得以公平公正地进行。就此会方定期举办工作坊,让观察员分享经验及交流意见。会方亦主动和警方及其他部门协调,优化观察行动安排,以便观察员能更有效地履行职能。
此外,会方走访了全港18区的扑灭罪行委员会,细听地区人士的意见,更不时与本地关注组织会面,聆听持分者对投诉警察制度等事宜的声音。同时,监警会亦与其他国家的相关团体就处理投诉的方式和制度分享交流,相互借鉴。
多说
国际和本地社会对法定机构的问责性及透明度均有愈来愈高的期望和要求,这在近年监警会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中可见一斑。因此除了聆听,我们也主动「发声」,通过《监警会通讯》、「主席专栏」、「个案分享专栏」等平台,阐释不同类型的投诉个案及相关的审核原则,藉以提升会方工作的透明度。
我们将继续拓展校园计划,透过讲座、小组讨论等形式,深入浅出地向青少年「现身说法」,除了让新一代认识监警会的工作外,也希望他们更理解公民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参与计划的师生反应热烈,在活动中提问踊跃,对个案调查程序、甚至如何成为监警会审核团队一分子等均深感兴趣,令我们非常鼓舞。
为巩固监警会「独立、公正、诚信」三大价值观,我们将继续「多走、多听、多说」。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市民大众的配合和协助,适时提供真确的资料,让每宗投诉个案皆能处理得当,不偏不倚。
节日在即,我谨代表监警会祝大家圣诞快乐,新年进步!
郭琳广监警会主席
监警会会面
(2017年10月31日)监警会委员和秘书处人员在审核投诉个案时,往往需要审阅大量文件和证据,以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不过,监警会的工作也绝非只限于「纸上文章」,每当有疑问或含糊之处,我们定必竭力找寻真相,而「监警会会面」便是书面报告以外的渠道。
在现行的两层架构投诉警察制度下,所有投诉警察的个案,都会交由投诉警察课接收、处理、分类及调查。待完成调查后,该课会把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连同调查的所有相关档案、文件及材料,提交监警会审核。监警会在审核期间,如察觉有疑点,会要求该课澄清或提供更多资料,甚或重新调查。
若监警会认为投诉警察课已用尽一切可行方法收集所需的资料或证据,但对个案仍然存疑,便可根据《监警会条例》第20条,会见任何能够或可能就调查报告向委员会提供资料或协助的人士。会面纯粹是为了向有关人士澄清事项,并非录取口供,而监警会不会取代投诉警察课的调查角色。
会面由秘书处人员安排和监警会委员进行,出席会面人士除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外,还可包括目击证人、专家证人等。相关人士是否出席会面纯属自愿,如同意出席会面,他们也可由受托律师陪同。律师在会上可与会面人士沟通,但无发言权,而会面人士亦有权拒绝回答问题。每次会面只会邀请一名人士出席,过程保密,一般会进行录音,会面人士在事后可索取有关纪录。
一般来说,需要进行会面的投诉个案大多具一定程度的重要性,如涉及严重伤亡,或会方认为透过委员即场发问,有助进一步判断有关证据及口供的可信程度等。以下是一宗经监警会会面后,更改了调查结果分类的投诉个案:
事发在地铁站内,一名市民忘记取走提款机的款项,其后在地铁站出口附近发现女投诉人。由于女投诉人的衣着与在提款时排在其身后的人相似,于是该市民怀疑投诉人擅自取走款项,并向警方举报。警方接报后,将投诉人带往地铁站一个房间内进行搜身。投诉人指,负责搜身的女警员要求她脱去身上所有衣服检查,但结果并无发现。之后,投诉人前往警署投诉该名女警员滥用职权,在没有必要的情况下要求她除去所有衣服。投诉警察课最初的调查分类为「无法证实」。监警会在审核调查报告时发现,女警员的口供与投诉人有所不同。鉴于搜身时未有第三者在场,加上在向投诉警察课提出质询后仍然无法澄清疑点,监警会遂决定邀请投诉人及女警员进行会面。
会面期间,女警员坚持只向投诉人进行简单搜身,即没有脱去她的衣服。但在会面中,女警员依然未能说出搜身的情况及解释为何未有在记事册内记录搜查的范围。相反,投诉人却能清楚地描述搜身的细节。会面后,监警会委员认为投诉人说法较为可信,因为投诉人过往没有被搜身的经验,应难以虚构多个警员惯常的搜身动作及步骤。反之,女警员则未有按程序记录搜查的范围及程度,因此对其说法有所保留。最终,投诉警察课同意监警会的观点,把该指控分类由原来的「无法证实」改为「无法完全证明属实」,即表示指控有若干可靠的证据支持。
过去数年,监警会会面次数每年维持在数宗以内。事实上,监警会和投诉警察课各有分工,监警会在审慎考虑个案性质和实际需要后,才会安排与有关人士进行会面,并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善用法例赋予监警会的权力,公平公正地处理每宗投诉个案。
郭琳广监警会主席
走进校园
(2017年8月31日)监警会在上月底公布了最新一年的公众意见调查结果,其中一项数据显示,年纪较轻的受访者对监警会的认识较少,印象亦较其他受访者负面,有关现象成为新闻发布会上不少记者关注的一环。事实上,委员会在去年的公众意见调查已观察到这点,因此会方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推行校园试验计划,迄今本会委员和秘书处职员已到访11间中、小学,与近800名师生分享香港的两层架构投诉警察制度、监警会的价值观、审核个案的原则,以及投诉人的权与责等。
在活动中,不少同学都表示对监警会的印象主要来自报章和电视的报道,或是网络世界的言论,其实认识并不算深,例如他们不清楚接收及调查投诉是由投诉警察课负责,监警会的职责是审核调查报告;或监警会已于2009年成为独立法定机构,并不属于警队。校园试验计划正正给予我们机会向同学厘清一些常见的误解,同时让学生明白监警会的委员是来自社会各个专业界别,他们会按照严谨的审核程序,以证据为依归去审核每一宗须汇报投诉的调查报告。
为提高趣味性,我们亦透过影片和个案讨论,向同学深入浅出地阐释监警会的工作。其中一个游戏「有图有真相」是由审核主任展示投诉个案的图片,让学生代入审核人员的角色,寻找蛛丝马迹,尝试重组投诉的事发经过。学生的反应充分展露他们的分析能力,不会单凭片面证据便下定论。此外,我们也十分欣赏同学勇于发问,特别是一些大众广泛关注的个案,体现出他们对社会时事的关心和触觉。
每次活动后,我们会派发问卷收集学生对试验计划的意见。问卷结果十分正面,不少同学表示我们的讲解有助他们深入认识监警会的法定权力、审核原则和程序,以及观察员计划的作用,并且加强了他们对整个投诉机制的信心。另一方面,多位校长和老师亦对计划高度评价,并表示演讲内容与通识科的法治单元息息相关,可应用在日后的课堂讨论。
展望来年,我们将会进一步拓展这个计划,并已积极筹备,各委员和秘书长于过去三个月先后到访了六个地区校长联会,分享计划的经验和成果,目前已再有十间学校落实参与下一学年的活动。在未来数月,我们将会继续接触其他地区的教育人士,及走进更多校园,冀能加强公众,尤其是年青人,对监警会角色的认识。
郭琳广监警会主席
投诉Dos & Don’ts:摄录权利
(2017年7月31日)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喜欢用手机记录身边的人和事,尤其是把关键时刻或笔记保存下来供日后回顾或查阅。在监警会处理的投诉个案中,过往便曾经有投诉人,在与投诉警察课会面期间私下用电话录音,亦有投诉人因坚持用个人录像设备,拒绝使用警方安排的「录像会面」来记录口供,因而投诉负责的警员。究竟市民是否有权在录取口供时自行摄录作证?以下和大家分享两个经监警会审核及通过的投诉个案。
个案一
投诉人在警署录取口供中途,透露自己为了保存证据,正使用手机录音。警员向投诉人解释警察程序,如有需要可安排「录像会面」而不可自行录音。投诉人拒绝安排,原因是他不希望自己的容貌被拍下,搜证的会面最终无法完成。他事后亦作出另一个投诉,指警队程序不容许投诉者使用个人器材录音,侵犯了他的人权。个案二
投诉警察课的人员按投诉人的要求,前往其商店进行会面及搜证,并依据程序向投诉人解释,在会面期间须关掉任何摄录装置。投诉人拒绝暂时关上店内的闭路电视,认为有需要录下会面过程。负责警员遂建议投诉人前往附近设有录像设施的警署进行会面,但投诉人再次拒绝,会面最终告吹。投诉人事后指控有关警员疏忽职守,未有为其录取口供。
在审核第一宗个案时,监警会认为警方安排「录像会面」的建议恰当。由于会面的内容在日后有机会成为呈堂证供,故有需要在合乎规格及设备完善的警署会面室内记录口供过程,确保做法严谨、合法及稳妥;另一方面,在作供完毕后,相关片段会制成三份光盘副本,第一份交予投诉人或作供者,第二份由警队保管,第三份则会妥为封存,以备有需要时作为呈堂之用。由此可见,有关安排是确保投诉调查得到公平、公正及有效的处理,并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权益。至于第二宗个案,警方已适切响应投诉人希望录下会面过程的要求,建议投诉人前往邻近警署完成录像会面,监警会认为该警员依例行事,并无过错。
总括而言,除了笔录口供外,选择「录像会面」(Video-recorded interview,VRI)也是市民的权利之一,确保录取口供的过程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警察程序手册》,「录像会面」需于警署的录像会面室内进行,若投诉人坚持使用私人设备记录过程,将被视为拒绝录取口供,会面亦会终止。市民在现行条例下虽然不可透过任何形式自行记录会面情况,但警方会向作供者提供笔录口供或「录像会面」的副本,两种副本都不会收费,让各方皆有据可依。此外,负责的警务人员会要求市民填写副本认收书,放在有关档案内以作证明。上述程序均有助保护有关各面的权益,确保过程不偏不倚,更可避免日后可能引起的法律争拗。
郭琳广监警会主席
默默耕耘的「透明人」
(2017年5月8日)若论本港投诉警察制度独特之处,不得不提监警会的观察员计划。尽管外国也有类似计划,但不同的是,本港的观察员并非受薪或从警队抽调,而是由保安局局长委任,且属义务性质。监警会目前共有110名观察员,他们来自社会不同界别和阶层,运用自身专业知识、经验和阅历,协助会方监察警队处理和调查投诉的方式及质素。根据《监警会条例》,观察员可透过预先安排或未经预约(突击)方式,出席警方就须汇报投诉进行的会面,以及观察证据收集的工作。
相信不少市民也会好奇,究竟观察员在听取会面「供词」后,是否如陪审团般「退庭商议」,再下定论?又或是在收集证据的现场,与警方一同寻找蛛丝马迹呢?
顾名思义,观察员的角色是从旁观察会面及搜证过程,他们在出席投诉警察课与投诉相关人士的会面时,不会跟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证人有任何沟通,更不会作出干预或发表个人意见。观察完毕,观察员须向监警会提交报告,若察觉会面或搜证过程有任何不当之处,会方会就观察员的报告向投诉警察课作出跟进,以确保过程公平、公正。
曾经有观察员形容自己在过程中仿如「透明人」,即使是出于礼貌说声「早安」或「今天天气不错」,也要小心处理,以免被会见者质疑不公。话虽如此,这群「默不作声、默默耕耘」的观察员在现行投诉警察架构下,实是功不可没。所谓旁观者清,观察员作为独立客观的第三者,可用持平的态度和普罗市民的同理心进行观察。而且,观察员早于警方调查初期已经「现身」,确保处理投诉的重要阶段,监警会都有机制监察。
在2015/16年度,监警会的委员和观察员共进行了1,704次观察,出席率高达88%。按《监警会条例》第4部第36条,投诉警察课必须就须汇报投诉的会面及证据收集的资料通知监警会,会方在收到通知后将尽力安排观察员出席,发挥在两层投诉架构制度下的监察职能。
郭琳广监警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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